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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被刮擦 受损处是旧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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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3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8-13 第 751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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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刮擦电线杆受损,湖北籍的范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相关鉴定报告显示范先生车上一处受损痕迹并不是事故造成的。范先生则认为,交警部门在事故现场已经作出了相关认定,而且他完全没理由要伪造事故现场。范先生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记者8 月12 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院终审对这起保险纠纷作出改判, 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范先生1.4 万余元。 ■轿车出事故理赔遭拒,车主起诉一审被驳回 范先生2013年11月买了一辆宝骏小轿车,并购买了商业保险。车子开了8个月后,出了一次交通事故。2014年8月6日早上7时20分,赵女士驾驶这辆轿车沿小榄悦胜南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与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的碰撞部位是右侧前轮及右侧车头角,是驾驶员操作不当,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人员也到现场查勘,但是他们认为赵女士所说的肇事出险情况与现场车辆痕迹不一致。 去年8月18日,保险公司委托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小轿车右前车轮内侧的车底盘悬挂部件的受损痕迹是否是这次事故造成进行分析确定。8天后,该鉴定中心出具了相关意见,认为赵女士所说的不属实。小轿车悬挂部件受损,并不是与电线杆相刮擦而形成。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范先生随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7万余元。原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在处理这次事故时没有通过物证技术手段对事故的成因及结果进行鉴定判断,而是依据赵女士的陈述作出了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应采信鉴定中心的意见,从而驳回了范先生的诉讼请求。随后,范先生提起上诉。 ■法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赔1.4万 范先生认为自己很冤。“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技术勘验、拍照取证作出的,具有客观性、专业性和中立性。一审判决既不撤销也不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范先生还认为,这份鉴定意见也不合法。因为是保险公司私自委托相关机构作出来的。此外,他的车子购买了全额商业保险,而且事故又在保险期内,他没有任何理由要伪造和破坏事故现场。 保险公司则认为,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是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他们的鉴定结论有相应的证明力。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根据车辆的表面现象作出的事故认定,没有进行技术调查。 范先生的情况究竟属不属于保险可免赔的情形?市中级法院近日二审了该案。法院认为,相关鉴定中心只是认为悬挂部件的损坏不是与电线杆刮擦而形成,并没有认定整个车辆损失结果与碰撞不符。此外,交警部门在现场作出的认定,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的基本证据,具有客观性、公正性,有较强的证明力。 而交警部门的这份认定书并没有作出事故是虚假事故或驾驶人存在故意、犯罪行为等结论,也没有认定赵女士在事故中有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法院认为,这次事故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赔的情形。近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改判,保险公司被判赔偿范先生14683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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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房耿实习生卢一志通讯员李志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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