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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是如果劳动者的家属在其受伤后放弃治疗,劳动者在48小时内死亡,那么还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梁某系某车行的员工,2023年10月30日19时许,其在路边修理货运摩托车时,突感身体不适,随后被火速送往医院抢救。次日,医生查房时发现,梁某呈深昏迷状态,双侧瞳孔散大顶边,对光反射消失,四肢肌张力增高,双侧病理呈阳性,生命体征靠呼吸机维持。经分析研判后,医生告知梁某家属其救治意义不大、希望渺茫。 面对至亲即将逝去的噩耗,梁某家属商议后,做出了艰难而无奈的决定——放弃治疗,并按风俗将其送回老家。出院后仅一小时,梁某心脏停止跳动,此时,距离他发病倒下,尚不足48小时。 安葬梁某后,其家属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审查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然而,车行对此提出异议,诉至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利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社局依法具有对遭受伤害的职工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责。 梁某在从事某车行安排的工作时,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抢救。次日医生查房时,发现梁某呈深昏迷状态,生命体征靠呼吸机维持,此时应视为医学上的“脑死亡”,符合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人社局据此认定梁某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视同为工伤,并无不当。 针对某车行提出的“梁某系家属在其尚有生命体征和正在治疗时,将其从医院拖回老家”的主张,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生在告知病情后,其家属起初坚持积极救治,但梁某是在48小时内脑死亡的,其死亡已经具有不可逆性。 医生告知“救治意义不大,希望渺茫”后,梁某家属才决定放弃,并按照风俗将其送回老家,可见梁某家属并没有不听医护人员的劝阻和忠告,擅自强行要求拒绝和放弃治疗。 且当时某车行经营者也在医院,其作为梁某工作单位的管理者,在明知梁某将被拉回老家终止治疗的情况下,既不询问梁某的病情,也未要求梁某家属继续对其进行治疗,就推断梁某家属系主动放弃治疗,明显不合常理。 故原告某车行请求撤销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子支持。综上,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据此,遂依法驳回原告某车行的诉讼请求。 某车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为员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不仅是一项法定义务,更是一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是企业规避风险、守护员工权益最坚实的防线。它让在岗位上奋战的每一个平凡个体,都能多一份保障,少一丝后顾之忧。 生命无价,制度有情。当不幸降临时,愿法律的温度能抚慰生者的伤痛,赋予逝者应有的尊严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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