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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手册辞退员工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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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5-07 第 7416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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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一本合法的《员工手册》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在管理上的必需。但如果《员工手册》没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且由劳动者签收,企业以手册中的规定辞退员工反而违法。6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两起劳动纠纷,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考勤后不工作将其辞退,但因《员工手册》不规范被认定违法;另一起案件中该企业的《员工手册》也不规范,但因员工斗殴情节严重,企业被判无需赔偿。 ■法官说法 应规范制定《员工手册》 市第二法院民五庭周斌法官指出,《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包括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因此引发劳动争议时,就会因没有依据或依据不明确而陷入被动。 这两个案例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提醒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须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须向全体职工公示或经职工签字确认。否则,企业以不规范的《员工手册》规定为由辞退员工,反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一 企业辞退“怠工者”因不规范被认定违法 兆某于2003年入职我市一间电器公司担任料房组长,并于2014年5月20日被电器公司辞退而离职。离职前,兆某的平均工资为2563.85元/月。2014年6月,兆某向市仲裁委提出申请,索赔经济赔偿金等11万余元。 市仲裁委裁决电器公司向兆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3840.85元和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合计57976.09元。电器公司不服该裁决,后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电器公司起诉称,兆某自2014年4月份就开始闹情绪,想让电器公司解雇其以获得经济赔偿。“兆某从4月17日起每天考勤后不参加工作,与其他员工一起聊天、玩手机、抽烟。”电器公司认为,兆某的罢工行为及考勤后不工作,电器公司完全可按照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兆某的劳动合同,并无须向兆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电器公司提供了 《员工手册》等证据,手册上确实写明员工如果存在借故罢工、怠工或鼓动他人罢工、怠工等行为,企业可予以解雇。但是,这本手册虽然有电器公司盖的公章,并没有兆某的签名。 市第二法院认为,该企业因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且由劳动者签收。法院据此驳回了电器公司的诉求,判令企业支付5.7万余元赔偿金给兆某。 ■案例二 员工一年内两次打架被开除企业被判无须赔偿 李某于2006年2月15日入职我市一家运输公司任职司机,平均工资为8000元/月。2014年7月12日,李某与同事王某发生争执并将其打伤,企业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及“处理决定通报”,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李某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17万余元。李某认为,他与同事王某虽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但打架的地点并不是在运输公司,对公司没有造成严重影响。而且,这件事情节轻微,他也赔偿6000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运输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有其一者,或者与同事或其他人员发生争执有肢体冲突者,公司将予以开除。此外,公司提交的调查笔录还反映,李某于2013年12月30日在工作中与同事张某在工作中发生口角争执,并出手互相推搡,后保安及时赶到制止了打架事件。 法院认为,虽然李某的打架事件没有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并已取得王某的谅解,而且运输公司《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评定而制定,因此运输公司属违法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该治安调解书反映李某在工作场所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且李某需赔偿王某6000元应属情节较重。同时,运输公司《员工手册》将打架、斗殴等列为可以开除的行为之一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据此认为,运输公司以李某与他人打架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从而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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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钟春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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