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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涉嫌拒执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5-07-23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7-23 第 7493 期 A7版   【收藏本文
  7月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的“情节严重”、“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7月 22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院今年以来有关抗拒执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例。法院提醒,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拒不执行赡养费、劳动报酬等构成犯罪的可从重处罚。
  ■案例一:14 人涉嫌拒执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韦某宁等14人因侵占东区起湾村洋角涌土地并自行搭建建筑物,被市第一法院判决在15日内拆除建筑物并平整该土地,将土地返还给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
  由于韦某宁等14人未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执行法院分别于2013年9月23日、26日和1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分别向韦某宁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但韦某宁等人在期限内并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分别于2013年10年23日和2014年1月14日、6月19日发出公告,并在执行现场张贴,限令韦某宁等人在公告张贴之日起7天内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返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韦某宁等14人有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 而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导致土地仍被非法侵占。
  近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法院将此案移送市公安局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案例二:转移法院查封财产,男子被刑事拘留
  陈某在沙溪镇经营辉翔制衣厂,因拖欠货款被中山捷飞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3年,法院判决陈某向捷飞纺织公司支付货款199805.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陈某没有自动履行,市第一法院立案执行。
  在审量过程中,根据捷飞纺织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于2013年9月6日查封了陈某制衣厂打枣机、缝纫机等一批价值199805.75元的财产,这些财产由陈某负责保管。2014年5月8日,法院前往制衣厂处理保全查封财产时,发现陈某及查封财产均去向不明,原来的经营场所也已经由其他人承租经营。
  陈某此举涉嫌转移法院查封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法院依法将此案移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日前,陈某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案例三:母女搬家躲避执行,一人被司法拘留15天
  今年2月10日下午4点,申请执行人黄某与10多名债主将一对母(梁某)女(麦某)送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要求将两人进行司法拘留。
  原来,梁某和麦某是一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因黄某欠20万元被对方告上法庭。市第二法院判决后,该母女用搬家、躲藏等方式逃避债务。黄某与其他债主发现该母女踪迹后,立即将两人带至法院。
  法院结合案情,对梁某执行拘留15天的处理。据悉,梁某、麦某分别向多人借债被起诉或被执行标的达到700多万元,另有一批债主尚未起诉。
  经执行法院调查,麦某名下有一处房产可供执行,但两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因此法院决定对其中一被执行人进行15天的司法拘留。
【以案说法】
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等构成犯罪的可从重处罚
  据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共八条,主要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等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同时,为了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规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包括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苏代平 谢欣然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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