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山法院涉澳纠纷化解司法审查报告(2019—2024)》(下称《报告》),详细介绍了中山近年来化解涉澳纠纷工作的基本情况、创新举措与成效等,同时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 
▲《中山法院涉澳纠纷化解司法审查报告》 《报告》披露,五年来,中山法院共审结10075件涉外(含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其中涉澳案件3160件,占比达到31.3%。中山法院通过不断完善涉澳民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解纷机制,2022年涉澳案件数量开始连续大幅下降。2024年1至10月,中山涉澳民商事案件数量减少到291件。 高效化解涉澳纠纷,中山法院做对了什么?这份《报告》作了详细解读。 涉澳民商事案件减少,司法协助质效提升 《报告》显示,中山法院的涉澳民商事纠纷数量明显下降。2020年涉澳民商事案件数量首次下降,2021年达到峰值638件后开始连续下降,2024年1月至10月涉澳民商事案件数量仅为291件。 
▲五年来中山法院涉澳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涉案标的 总体来看,2019年至2024年10月,中山法院共审结10075件涉外案件,其中,审结涉澳纠纷3160件,办结涉澳执行案件1096件。由于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各项安排,中山法院的司法协助质效显著提升。据统计,五年来,中山中院认可与执行澳门民商事判决平均审理周期从490天缩短为33天。中山法院委托澳门法院送达案件平均周期从535天缩短为126天;委托澳门法院调查取证平均周期从257天缩短为57天;受澳门法院委托送达案件平均周期从156天缩短为18天;受澳门法院委托调查取证平均周期为31天。 
▲中山法院认可与执行澳门民商事判决平均审理周期、涉澳司法协助案件平均办理周期(单位:天) 促进“法侨共建”,首创“坦澳相融”
机制 《报告》介绍,中山法院近年来推出多项涉澳纠纷化解创新举措,成效显著。 中山中院与中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共同印发《关于建立中山市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打造“法侨共建”品牌。通过市侨联推荐等方式聘请港澳调解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并通过完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切实解决跨境诉讼送达难题,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从2019年的186天缩短至2024年的75天。 
▲中山法院涉澳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单位:天) 其中,中山第一法院坦洲法庭与澳门中山坦洲同乡联谊会签订《关于合作开展跨境司法服务推动涉澳纠纷多元化解的协议》,首创“坦澳相融”涉澳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近期,相关主体在诉前利用“坦澳相融”机制,多方联动成功化解一起纷争五年的涉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协助业主顺利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报告》还显示,中山法院积极推动与港澳司法法律界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交流机制,全面深化与港澳司法领域交流合作。比如依托“香山文化”纽带,创建“香山法雨”粤港澳司法文化交流融合项目,与港澳事务局合力打造国内首个“港澳青少年内地法治体验点”,共接待港澳地区居民及学生访问交流团近20场1000余人。“香山法雨”文化品牌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获评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同时,中山法院不断强化涉外审判工作精品意识,多个涉澳案例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携手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多方联动,构建涉澳纠纷化解新格局 《报告》指出,五年来,中山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涉澳民商事纠纷共计299件,在同期已审结3068件涉澳民商事纠纷中占比不足10%。 为切实发挥调解平台作用,中山法院进一步优化与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共建商事仲裁与司法衔接机制,与中山市司法局联合开展行政争议多元解纷调解工作机制衔接,与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共同推进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机制衔接,推动常态化沟通联络、数据共享、联动化解机制。此外,中山法院加快推进湾区司法规则衔接,不断完善法律查明适用机制,拓展深化区际司法协助思路,持续提升涉澳司法公信水平,锻造更高水平涉澳审判队伍,全方位构建涉澳纠纷化解新格局。2024年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实施5周年,澳门回归祖国25周年。中山法院将锚定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目标,继续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 【典型案例】 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中山咀香园公司与澳门咀香园公司等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内地与澳门企业商业标识权利保护边界 基本案情 中山咀香园公司注册了“ ”等14个商标。中山咀香园公司发现澳门咀香园公司、澳门居民黄某昌委托内地某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的节目画面中出现了“ ”“ ”等标识,主持人在该节目中多次口播“澳门咀香园”等内容。中山咀香园公司以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澳门咀香园公司、黄某昌、某电视台停止侵权,并连带向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山咀香园公司注册的14个商标经其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澳门咀香园公司、黄某昌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某电视台在其电视节目中播放被诉侵权广告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但“咀香”“咀香园”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有着长期的历史原因,中山咀香园公司与澳门咀香园公司均对该品牌声誉的形成作出过一定贡献,且澳门咀香园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澳门咀香园饼家”属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并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故认定澳门咀香园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澳门咀香园公司、黄某昌、某电视台连带向中山咀香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合理费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电视台按规定审查了澳门咀香园公司的主体、字号、商标等资料及使用情况,应认定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某电视台及时下架侵权节目,故改判某电视台在本案中不构成帮助侵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照内地法律,认定澳门企业构成商标侵权的同时,兼顾品牌及商誉形成的历史过程及现状,根据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澳门企业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较好地平衡了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的关系,既恰当地保护了商业标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给自由竞争留下足够的空间,保护和促进了“百年品牌”的有序发展。
第四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第二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徐某道与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 ——适用民法典新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居住权 基本案情 台湾居民徐某道与澳门居民梁某威系继母子关系。梁某威的父亲于2007年购入中山市一处商品房。2011年,梁某威父亲与徐某道在香港登记结婚。2014年,梁某威父亲去世。同年,徐某道与梁某威签订协议约定:在未取得徐某道同意的情况下,梁某威不得出售涉案房屋,徐某道可在该房屋内居住至百年归老。后徐某道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9年,该房屋变更登记至梁某威名下,但梁某威不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2021年2月,徐某道以居住权没有保障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徐某道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徐某道与梁某威系继母子关系,日常交往较少。在梁某威父亲离世后,双方虽然就该房屋的居住权签订了协议,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多次产生争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为了满足当事人稳定生活居住的需求,法院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梁某威同意继续履行居住权协议,双方对日后梁某威察看房屋的时间、方式等具体问题进行细化,梁某威同意协助徐某道到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功能,促成澳门居民与其亲属就内地房屋居住权达成调解,并办理居住权登记,确保当事人“住有所居”。
第六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周某与何某英、周某彬物权纠纷案 ——适用澳门法律认定澳门居民监护权的行使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周某为澳门居民,经常居所地为澳门。2016年7月,同为澳门居民的周某母亲曾某芳以周某法定代理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内地居民何某英返还位于中山市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征询了周某父亲对曾某芳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的意见,周某父亲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澳门法律,周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诉讼应征得父母的一致同意。人民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之后,曾某芳与丈夫离婚,再次以周某法定代理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某英将上述房产返还给周某。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周某的经常居所地为澳门,应适用澳门法律审查其民事行为能力及监护权的行使。曾某芳与周某父亲离婚后,周某由曾某芳抚养。根据澳门法律规定,曾某芳有权以周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澳门法律认定澳门居民监护权的行使,保障澳门当事人在内地法院行使诉讼权利。
第六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梁某芳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判决案 ——内地法院根据《安排》认可与执行澳门法院刑事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 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梁某芳在澳门设立一家美学植齿医疗中心,内地居民欧某云在该中心担任诊所助理期间,将该中心向客人收取的诊金据为己有。2021年12月,澳门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判决欧某云须向梁某芳赔偿澳门币40余万元及延迟利息,并出具证明,证明上述判决已转为确定判决。梁某芳遂向内地法院申请对上述判决中民事赔偿的内容予以认可和执行。 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澳门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规定的认可条件,应当予以认可,故裁定认可和执行澳门初级法院刑事判决中有关民事赔偿的判决。 典型意义 内地法院根据司法协助安排确定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认可与执行澳门法院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促进两地判决的流通,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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