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至2005年间,中山市神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中山市顺发电池塑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宿舍楼,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与竣工验收问题产生纠纷。自2007年7月31日起,神湾公司与顺发公司分别作为原告,先后进行了3起诉讼。顺发公司的厂房因得不到神湾公司的配合,多年来未能办证及投产使用。神湾公司则因顺发公司迟迟不支付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导致自身劳资关系非常紧张。另外,顺发公司因不满部分案件的判处,多次向省法院及检察院民行科申请再审。我院民一庭受理双方其中一起对竣工验收资料交接的纠纷,为彻底消除矛盾,避免当事人在“十八大”前夕到处上访、闹访,承办法官赵伟光将调解作为该案的工作重点。在庭审调查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说服劝导,缓和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庭后,承办法官通过庭领导与检察院民行科协调配合,展开第一轮调解工作。因双方当事人积怨过深、失去互信,调解功亏一篑。对此,承办法官并未气馁,坚持展开第二轮调解,通过与当事人深入交流,了解争议症结,主动为当事人析法明理,不断推动调解工作进行。
2012年9月27日,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之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就所有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神湾公司与顺发公司之间旷日持久的讼争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顺发公司当事人不禁由衷的感慨:“这是最好的中秋礼物。”此次案件一案调解,消除多起纠纷,实现了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促进了社会和谐,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2012年9月27日,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之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就所有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章
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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