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法院受理的第一宗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法院判决的案件经中院民四庭公正审理并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庭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在庭上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香港申请人盛赞内地法院“审案真正解决问题”。
2009年香港RMS FAR EAST(HK) LTD.(以下简称RMS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与小霸王教育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小霸王公司)发生纠纷,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后,一并将中山市小霸王教育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小霸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方鸿祺作为共同被告诉诸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香港区域法院判决香港小霸王公司、中山小霸王公司、方鸿祺连带向RMS 公司支付本金港币916863.27元及利息港币68526.11元,合计港币985389.38元。该判决生效后,对香港小霸王公司强制清算也无法使RMS公司的债权得到实现。无奈之下,RMS 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与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于2012年4月24日向我院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区域法院的上述判决,希望我院尽快认可香港法院的上述判决,并对方鸿祺、中山小霸王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及早得到实际赔偿。
我院依法受理这宗新类型的案件后,合议庭认真学习相关司法解释,严格按照上述《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证据交换、开庭审查,确保程序合法。针对中山小霸王公司和方鸿祺庭前提出的诸多程序及实体方面的辩解意见,仔细做好庭审提纲。申请人RMS公司一开始对合议庭并不信任,每次庭审都指派香港律师旁听,甚至授权代表也亲自参与。在开庭时,合议庭依照《安排》规定的审查要点听取双方的意见,核实相关材料,充分、平等保障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经过两次的庭审,尤其是合议庭向香港政府指定的清算人发函调查了解清算情况而节省当事人委托律师调查、公证、转递、翻译等费用数万元的做法,使RMS公司相信合议庭是严格依法公正审理该案,并确实为其减少诉讼成本。而中山小霸王公司、方鸿祺知道其辩解意见理据不足后,就提出另案起诉对方退货数量不足而要求赔偿人民币10万多元的想法,以对抗本案认可后的执行程序。合议庭掌握情况后认为若中山小霸王公司、方鸿祺真的付诸行动,双方的矛盾不仅不能随着本案的审理而解决,还会引发新的纠纷。因此,对于本案不宜直接作出裁定予以认可再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合议庭果断拟定调解的方向:一方面争取中山小霸王公司、方鸿祺尽早主动清偿债务;另一方面试图让RMS公司考量退货数量不足的诉讼风险及成本。经过整整一上午的第三次庭审协商,通过合议庭耐心细致的辨法析理、分析利弊后,双方最终被说服达成和解意向,RMS公司同意从香港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中扣减退货不足部分的货值,以方鸿祺直接支付人民币703253.92元折合港币875000元给香港RMS公司了结双方之间的全部纠纷。当天中午,中山小霸王公司、方鸿祺立即到银行办理了转帐手续,付清欠款。下午,双方重回法庭,对全面解决纠纷签订了详尽的和解协议。
该首例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法院判决的案件最终以我院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对香港法院判决效力的尊重与认可,并以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划上了圆满的句号。这是我院民四庭审理该类案件的新尝试、新突破,为今后进一步做好与港澳台地区法院司法互助工作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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