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自从2010年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以来,以弥合亲情、化解矛盾为宗旨,通过强化诉讼调解,探索特色审理制度,加强诉讼指引、开通妇女维权“绿色通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完善家事诉讼临时救济,实施人身安全保护,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合理运用司法裁量权,鼓励法官自由心证等一系列创新审判理论和审判模式的有力措施,指导两级法院开展家事审判工作,妥善审理了大批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三年以来,我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家事案件5981件,审结5503件,结案率超过92%以上,其中调撤结案3762件,调撤率达68.36%,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开展家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我院高度重视和发挥对弱势妇女儿童的司法救助和维权作用,为推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事业不断作出新的贡献。如近日,我院审理的易某某与郭某某离婚一案中,一审法院以易某某是酒吧女歌手的职业不利于抚养三岁儿子为由,判决小孩由郭某某抚养。易某某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二审还未开庭,易某某就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宣泄愤怒,认为在原审判决中遭到职业歧视。该案件被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等多份报刊及多个知名网站以“女子因酒吧歌手职业被法院判决不利抚养儿子”、“女子因是酒吧歌手离婚时候小孩被判给男方”、“中山酒吧女歌手离婚争子 因职业痛失抚养权”、“酒吧歌手不适合抚养孩子?”等负面标题纷纷进行报道和质疑,在社会上产生较大的消极反响。我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孟晋通过开庭审理、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核查到小孩从出生一直由易某某抚养,易某某的父母对小孩有深厚的感情。而郭某某不仅长期在外地工作、无固定住所,而且一审期间并未要求争取小孩扶养权,只是易某某提出的补偿数额未达到郭某某的要求,郭某某才转为要求与小孩进行亲子鉴定并主张抚养权。二审期间,承办法官还敏锐地发现,郭某某情绪易怒、言语随意,还流露出并非想得到小孩扶养权而只是想让易某某一家不好过的意图,同时郭某某承认曾对易某某有暴力行为,流露出会抱小孩跳楼等过激言行。因此我院家事合议庭一方面除了反复向郭某某做说服教育工作,平复其情绪,另一方面结合双方庭审中表现和陈述,发挥法官的自由心证,充分听取和尊重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感知,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在反复调解无果下,最终依法认定郭某某的确不适宜抚养小孩,改判小孩归易某某抚养。案件宣判后,易某某一家人主动来到我院民一庭,对法院以往的误解表示了深切歉意。易某某年近六旬的父亲将锦旗交到民一庭副庭长孟晋手中,说“感谢中院法官秉公办案,真是我们全家的恩人啊!”,话音未落即已老泪纵横,泣不成声。该案终审的正确处理,受到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肯定和赞誉,树立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人民群众的肯定是对我院家事审判工作的莫大鼓励,是对我院试行家事案件创新模式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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