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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能动执行 案件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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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4 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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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经过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工作,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判决。2014年11月24日,被执行人香港新欧普国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夏某池、中山市维某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并当日履行了首期案款20万元,一件多年未能执行的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得到顺利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赠送锦旗一面并对该局维护知识产权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欧普”文字商标系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因香港新欧普国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夏某池、中山市维某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欧普”名称、注册商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80万元。该案系广东省高院公布的2009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2010年4月该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工厂关闭、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判决一直未能得到执行。2014年9月,被执行人的一辆二手丰田车(市场价值约6万元)被中山市交警支队协助扣押,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雷勇通过交警了解到被执行人联系电话后,不是机械依照程序对所扣押车辆进行评估拍卖了事,而是多次约谈被执行人督促其全面履行义务,宣讲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若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其不仅要承担双倍利息,人民法院将对其采取信用惩戒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且随着国家法治体系的完善,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将面临越来越严厉的惩戒和制裁。被执行人经多次法律宣传后认识到自己侵犯商标权及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错误,慑于法律的威严,开始转变观念主动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商谈履行判决事宜。2014年11月24日,在法官主持下,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致歉函,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诚意和履行困难表示理解并减免了部分债务,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并支付了首期案款20万元。此案多年未能执行,如今被执行人却能认识到侵权的错误并主动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连称“意外”,对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维护知识产权、实现法治正义的决心和有力的执行工作感到钦佩,并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赠送锦旗一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积极能动的执行工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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