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爱碧,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翠盈明珠E幢902房,身份证号码:44062019701121****。 近日,北京某杂志社记者质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林爱碧欠款4亿多元的执行案处理不合法。今日(9月21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的具体案情如实向社会公开,诚恳接受社会监督,感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中山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案情:林爱碧欠款达4亿多元,一直没有依法申报财产 近年来,以林爱碧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达19件,待执行金额443571746.61元。案件判决生效后,林爱碧一直没有依法申报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9月4日,中山中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林爱碧(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70112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在被执行人林爱碧共欠款4亿多元的系列案件中,其中在2011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林爱碧、被执行人林某莲因民间借贷纠纷向中山中院提起诉讼。王某某在起诉中称其在2010年9月30日至11月7日期间先后向林爱碧出借4107.8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并在同年11月6日,林爱碧的胞妹林某莲对林爱碧所欠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2010年12月1日,王某某和林爱碧进行对账,确认林爱碧尚欠王某某30593132元未还,后王某某收到部分还款。2012年10月13日,中山中院于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林爱碧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七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人民币253476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林某莲对林爱碧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某莲承担后,有权向林爱碧追偿。 目前履行金额不足欠款一个“零头”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林爱碧、林某莲未履行法律义务。王某某便向中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法院对两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和查封。除该案外,以林爱碧为被执行人的18件涉其他不同债权人的系列案件参与执行拍卖分配,待执行金额达4.4亿多元。目前,中山中院已依法评估、拍卖林爱碧名下的房地产6宗,尚有2宗房产准备拍卖,已依法分配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案款16886637元,不足欠款总额的一个“零头”。 据悉,中山两级法院自今年7月开始了为期三个月的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现已取得初步成效——今年1—8月,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39560件,同比增长74.51%。结案18878件,同比增长57.43%。8月份结案率47.72%,环比提高3.27个百分点。执行标的到位率61.86%,环比提高1.55个百分点。 本案执行法官公开回应八个质疑 针对被执行人林爱碧欠款4亿多元的执行案,近日,北京某杂志社记者来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如下8个问题,质疑该院处理不合法。本案执行法官针对该质疑一一进行回应,现将质疑和回应向社会全面公开。 质疑1、投诉人林爱碧的执行案件中《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问题。 回应:涉及以林爱碧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本院立案后均作出执行通知书,有一部分是邮寄送达给林爱碧或林爱碧的代理人,一部分是直接由林爱碧当面签收。林爱碧可与跟案书记员联系并查阅相关资料。 质疑2、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 回应:据了解,本院已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异议作出裁定并已邮寄送达给当事人。 质疑3、法院对林爱碧的财产进行查扣,是否包括了她的唯一住房,拍卖唯一住房是否有书面裁定及扣押查封财产时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是否到场等问题。 回应:本院查封林爱碧的房地产中只有两套商品房,其余均为工业厂房或空地。本院查封林爱碧的两套商品房是空置或临时出租,并非林爱碧及其家属居住使用。本院在责令案外闲杂人员迁出相关房地产时均已通知林爱碧到场,其代理人均按通知到场。不存在所谓拍卖其名下唯一住房的问题。 质疑4、本系列案件是否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对评估机构要摇珠选择评估机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评估委托书”的问题。 回应:本院及提级执行前的原执行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对评估处理被执行人财产时,均通过摇珠确定评估机构并出具评估委托书。 质疑5、林爱碧名下财产的评估报告送达问题。 回应: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评估报告均邮寄送达给林爱碧及其代理人,相关评估报告在网络司法拍卖时亦已向公众公开。 质疑6、林爱碧的财产执行款有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林爱碧等问题。 回应:本院对林爱碧财产执行款进行分配前制作了分配方案。在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前都组织各方听证,对相关债权数额进行确认,林爱碧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场签字确认。财产分配方案出具后亦已邮寄送达给包括林爱碧的代理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质疑7、林爱碧对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价额等信息都一无所知,法院有否公开相关信息的问题? 回应:本院在拍卖前都将包括拍卖标的价格、时间等信息的拍卖公告按林爱碧填写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本院亦严格按最高院要求,在拍卖公告作出后将拍卖标的的相关信息在淘宝网及资产处置网上公布。 质疑8、针对本执行案件上述疑问,法院要有据说明的问题。 回应:本系列案件正在执行中,相关执行资料具有保密性,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畴。林爱碧作为当事人可以查阅相关资料,不存在所谓的有据说明的问题。 作为本案的执行法官,我相信有关新闻媒体会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坚守自身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一名拖欠众多债权人且欠债金额巨大的被执行人所反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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