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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索赔20多家用人单位? 法院对“职业碰瓷”说不!


2024-07-22  【收藏本文


提起“碰瓷”,很多人脑海中多浮现交通场景,但在职场上也存在“职业碰瓷”行为。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坦洲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经过深入调查,法官依法对一“职业碰瓷人”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被“辞退”起诉用人单位,法官调查发现端倪

我与被告都谈好了,我在2023123日入职被告商行,任会计一岗,月薪为5000元。可是等我工作到同年125日那天,就被公司无故辞退......”此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坦洲法庭法官石慧收到原告陈某某的起诉状,在电话里听取了其诉说的遭遇。

法官原以为这是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诉求被告支付违法辞退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及工资133元。但是审理过程中,案情越查越复杂。

庭审中,陈某某称其于2023123日、4日工作了两日,125日一早,被告商行的管理人员便通知陈某某不用来上班,称会计岗位已另有他人顶替。“

我们在124日与陈某某协商工资时,告知他工资为4000元。他听了后什么也没说就走了,之后也没有继续上班,我们从来没有辞退他,他随时都可以继续上班。”被告某商行辩称。

法官细致开展法庭调查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某某在3日、4日向商行负责人邓某询问入货、付款等工作事宜,并未涉及其他内容,亦无任何异常。5日一早,陈某某向邓某发微信称:“邓总,你们公司把我辞退了,请结清工资。”

庭审结束后,法庭再次组织双方调解,陈某某表示不调解,要求法庭判决。但法官并未放弃继续调解,为促进矛盾实质化解,仍在庭审的次日分别拨打当事人电话,力劝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同意增加部分给付数额,但陈某某非常坚决地表示一分钱都不让步,和解再次陷入僵局。

几天后,法官及助理再次联系陈某某,其不仅非常不耐烦,还干脆挂断电话、不再接听后续法官的来电。作为案件原告竟持如此态度,让承办法官感到异于寻常。

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原告的异常态度让石法官决定进一步深入调查。通过查询关联案件并逐一进行梳理,结果令人吃惊。

20216月开始至今,陈某某先后将20多家公司诉至多地法院,而其在每家公司工作存续时间都不超过15天,甚至有4家公司仅工作1天。”负责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陈某某将这些公司诉至法院,均主张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千多元不等。这些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几乎一致,包括陈某某在上班期间询问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工作中推销产品、不遵守规章制度等。甚至在上述案件中,陈某某因作虚假陈述,被法院罚款5000元。

2021年至今,陈某某向多地法院提起的诉讼达20多件

掌握到上述情况,法官似乎明白了陈某某的异常行为背后的目的。

法院:原告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陈某某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赔偿金的性质、立法本意来看,支付赔偿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以用人单位具有主观恶意或过失为前提,该项目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减少不合理解雇的发生。但应注意的是,其赔偿的受益人应当是善意的、无过错一方,如果机械适用会鼓励部分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引发劳动用工领域的道德风险。

从本案案件事实、原告入职目的分析,陈某某多次主动向用人单位发送内容为“公司辞退我了,工资是……元”的微信。该微信聊天记录为孤证,原告未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结合陈某某3年间更换用人单位频率畸高,其多次滥用权利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等事实可知,陈某某存在主观故意通过消极怠工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或者主动离职之后发送“公司辞退我了”的信息作为被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据,以此制造劳动争议,之后通过仲裁、诉讼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等,其行为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

从价值导向、社会效果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陈某某入职的大多为经营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其利用用人单位的疏漏与制度的缺失,频繁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极其短暂劳动关系,且善于收集、保留利己的证据。劳动关系解除后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牟取超过正常劳动报酬的经济利益,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故此,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陈某某主张被告支付5000元违法辞退劳动关系赔偿金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应对“职业碰瓷”?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树立规范用工理念,对应聘者的求职信息、目的等充分全面了解,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及时发现漏洞隐患,预防和减少用工法律风险,从根本上堵住碰瓷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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