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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水清案绿!典型案例,发布→


2025-06-05  【收藏本文

65日是54个世界环境日,64日,中山中院发布了《中山法院涉水污染治理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审查报告(2022-2024)》(下称《白皮书》)。《白皮书》总结了20222024年涉水污染案件情况及特点、案件集中反映出的问题、中山法院的做法与成效,并发布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这些案例


案例一:某精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开始,被告单位某精工(中山)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将超声波清洗机产生的废水直排到市政下水道,并将厂内污水收集处理池中未经过反渗透处理的废水通过孔洞排入市政下水道。被告人刘某、李某作为该公司负责环保工作的行政人员,被告人陈某作为该公司负责废水处理的直接操作人员,在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孙某的授意下,通过堵塞孔洞、切除暗管、冲洗下水道、停工停产等方式帮助公司逃避环保检查。2021913日,生态环保部门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孔洞向外排放污水,遂对该公司酸洗池外雨水井、厂界外排水口进行了采样并送检,检测报告表明铜含量分别超标15.1倍、57.6倍,锌含量分别超标12.5倍、5.67倍。经评估核算,某精工公司废水排放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人民币1268716.09元。2022819日,某精工公司与市生态环境局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费用1178716.09元、惩罚性赔偿金2357432.18元以及事务性费用90000元,总计3626148.27元,获得了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某精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五百万元;孙某、刘某、李某、陈某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该案是广东省首宗经由磋商促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案件,涉案单位经法院判处罚金五百万,获评2023年生态环境部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20206月至11月间,被告单位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被告单位百某化工(中山)有限公司董事被告人张某甲(上述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某化工科技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助理被告人谢某委托他人处理百某化工公司为某化工科技公司加工生产的丙烯酸树脂不良品。谢某指使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委托他人处理上述不良品的工业废水。张某乙在请示张某甲、谢某后,先后委托没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被告人刘某甲及马某(另案处理)非法处置上述工业废水140余吨。刘某甲单独非法处置上述工业废水10余吨,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后又指使马某继续非法处置工业废水。期间,马某先后两次指使没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罗某、刘某乙驾驶槽罐车前往百利合公司抽取工业废水共40余吨,直接向路边雨水井中排放,导致排放片区水体被污染。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百某化工有限公司分别犯污染环境罪,均判处罚金;被告人张某、谢某、刘某甲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化工公司违规处置工业废液造成河涌污染的典型案件。工业废液应按规定依法处理,为节省处理费用,违规将工业废液偷排至雨水井,造成公共雨水井堵塞、河涌污染,案涉被污染河涌应急处置费用高达几百万元,有关犯罪单位、公司实控人、相关责任人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符某甲等五人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201912月,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由符某甲出资购买已改装成洗砂作业平台的“鸿海8”泵船,由符某乙负责管理上述泵船及联系洗砂业务。20215月始,被告人黄某、王某与符某甲、符某乙合作,利用上述泵船冲洗含有建筑垃圾的泥土或弃土,泥浆水、渣石直排河道。20215月间,上述被告人将泥土运输至某水域进行非法洗砂作业,共计洗泥数量为39200吨。同年6月至824日间,上述被告人将泥土运送至另一水域,进行非法洗砂作业,向王某乙交“管理费”,签协议由王某乙提供庇护逃避执法机关查处。同年66日至824日间共计洗泥220990吨,泥土瞬时排放的悬浮物浓度为270571.59mg/L,超过标准限值4千多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评估,202166日至824日间上述被告人非法洗砂作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达人民币24839195.43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以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督查案件之一,亦系珠江口海域保护典型案件。该案的审理情况充分反映了中山法院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推进中山水环境司法系统保护所作出的努力。2024124日央视《今日说法》特别节目《守护珠江·清理河湖“四乱”》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报道。

案例四:市生态环境局诉某纸塑分离加工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811日,某纸塑分离加工厂与某厂签订《租赁合同书》。20192月,该厂建成投产。20194月始,陈某(另案处理)经营该纸塑分离加工厂。20218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的生产废水直接利用废水处理池旁设置的抽水泵及金属管道抽到围墙旁边的集水槽,再通过PVC管排到厂外的水沟后排放至厂区外的两个没有任何的硬底面化等防渗漏措施的泥塘。经评估,某纸塑分离加工厂非法经营(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和违法排放废水事件污染环境行为与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处置费、恢复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6627521.4元,环境损害鉴定费252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某纸塑分离加工厂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6004299.4元。

典型意义

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排放废水导致水体和土壤污染,应当承担与过错行为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涉及多个侵权人先后在同一地址生产经营排污排放废水导致水污染,法院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该地址历史建厂情况,酌定由某纸塑分离加工厂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未恢复到基线水平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承担80%的责任。


案例五:市生态环境局与某环保科技公司、某电器有限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开始,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出现水质处理不好或污水处理系统故障等情况时,由工作人员打开旧厂的阀门,直接将未经处理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通过暗管排放到某水域中,同时另安装了一条管道,从2016年开始,将污水处理浓缩池流入的一部分污泥通过上述暗管偷排到该水域。经鉴定,该公司非法倾倒废水及污泥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总计371万余元。2021813日,有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电器有限公司车间储水池私设一条管道通往废水治理设施旁边的下水道,且在该下水道发现有直接通往外环境的生产废水。经检测、评估,该公司车间生产废水从私设管道流入市政管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计2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因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已无法修复,上述两公司自愿采取缴纳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磋商达成水污染损害赔偿协议的典型案件。案涉企业通过暗管直接将未经处理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排放到河道、下水道,造成水体污染。实施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事实已构成,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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