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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绝非“一纸空文”。近年来,中山两级法院始终保持对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综合运用刑事追责手段,严厉打击各类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以下四起典型案例,深刻揭示了“耍小聪明”逃避债务的法律代价。
案例一:判决生效前紧急转移房产 
案情回顾 赖某经营一家酒业商行,因拖欠合伙人席某59万余元货款被起诉。2024年1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赖某及其妻子、商行共同向席某支付货款5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同年1月30日,该民事判决书被赖某签收。 2024年2月14日判决正式生效,但赖某在判决生效前(1月20日),就匆匆与案外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以105万元的价格将名下房产转让并迅速过户,试图利用“时间差”制造名下无财产的假象。 执行法官在接到申请人律师提供的调查令反馈后,敏锐发现了赖某提前转移房产的事实。法院认定,赖某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恶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裁判结果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经查证属实,并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拒绝报告财产或财产变动情况,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恶意低价转让房产给亲属 
案情回顾 阿雄(化名)向阿华借款300万元,经法院判决需偿还本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阿雄将名下位于深圳的一套房产以69万元的明显低价转让给其女儿,其女儿随后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750万元,企图通过亲属间的低价交易转移核心资产。 判决生效后,阿雄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该房产转让情况。法院查控发现其名下除少量存款和两辆被查封汽车外无其他财产。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法院认定阿雄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 在刑事追责的强大威慑下,阿雄最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全部债务。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及履行情况,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阿雄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 虽然阿雄最终履行了债务获得了缓刑,但刑事犯罪记录将伴随其终身。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诚信履行,切莫让“失信”变“失刑”。
案例三:非法处置查封设备 
案情回顾 某五金公司拖欠货款21万余元,法院依法查封了其办公场所内的一批设备,并指定法定代表人廖某(化名)为保管人。后经申请执行人追加,廖某需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尚有5.5万余元未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发现,廖某在明知设备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任由他人将该设备非法处置,导致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法院果断将廖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面对确凿证据,廖某终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并全额支付了剩余5.5万余元执行款。最终,法院判决廖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四:变卖查封财产 
案情回顾 陆某(化名)在经营餐饮店期间与房东产生纠纷,法院根据申请查封了店内的空调、冷柜等设备,并由陆某保管。然而,陆某在明知财产被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设备以2.3万元的价格变卖给案外人。 陆某的变卖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法院迅速将陆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随后,公安人员将陆某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陆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无论是利用“时间差”提前转移财产,还是恶意低价转让给亲属,亦或是擅自变卖查封物,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底线的公然践踏。 诚实守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尊重司法权威、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付出自由与名誉的双重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文盾校对——用科技,守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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