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民终4402号 中山市博燊制衣厂、陈银春: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丹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博燊制衣厂、陈银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公司)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民终4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29180号民事判决为中山市博燊制衣厂、陈银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刘丹支付劳务报酬2513元;二、驳回刘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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