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民初16号 中山市大信酒店有限公司、张就成、张镇成: 本院受理原告何谦与被告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大信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酒店有限公司、张就成、张开成、张镇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原告何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92元,由原告何谦负担(原告何谦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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