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民终3200号 陈满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华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艺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满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民终3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一审判项中第一、三、四项;二、撤销一审判项第五项;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陈满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华艺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59211.68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6日起计算;以19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华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计888元(华艺公司已预交),由华艺公司负担222元,由陈满英负担6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元(华艺公司已预交),由华艺公司负担10元,由陈满英负担129元。陈满英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合计79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华艺公司,法院不另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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