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执复127号 中山市金岛酒店有限公司、中山雄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物流城有限公司、中山协力能源有限公司、胡继洪: 本院受理复议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执异303号执行裁定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执复127号执行裁定。裁定要点: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执异303号执行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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