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855号
黄京彬: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煊伟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鸿星脚轮厂、刘红、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终855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105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105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鸿星脚轮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吴煊伟支付货款156055元及利息(利息以15605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105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刘红、黄京彬对中山市鸿星脚轮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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