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304号
钟文照: 本院受理上诉人钟志添因与被上诉人钟文照,原审原告钟银婵、钟银心、钟文权、麦叶花、钟志刚、钟秋萍、郑琼珍、钟秋霞、钟宝霞,原审被告钟银玉转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终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60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60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登记在被继承人钟文益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小榄镇竹源路256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70956号]的不动产、位于中山市小榄镇竹源路256号之一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证第0023266号]的不动产由钟文照继承七十分之一的份额;钟文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钟志添办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钟志添名下的相关手续;四、驳回钟志添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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