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再63号
高润宇: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影雪、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江广标、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冼焕珍、高润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再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本院(2018)粤20民终6106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9269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17812654.99元及违约金(以7275731.44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0536923.55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江广标、冼焕珍、高润宇、江影雪、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判项项下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向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江广标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结民村的两宗房产[房产证号:64091086404535;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7)第040899号]、一宗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8)第040279号]、一宗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8)第04028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代偿本息17812654.99元及违约金(以7275731.44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日止,以10536923.55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86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22元,合计213698元,由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江广标、冼焕珍、高润宇、江影雪、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本院及一审法院不作退还,由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江广标、冼焕珍、高润宇、江影雪、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直接向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1369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再63号
江广标: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影雪、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江广标、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冼焕珍、高润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再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本院(2018)粤20民终6106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9269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17812654.99元及违约金(以7275731.44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0536923.55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江广标、冼焕珍、高润宇、江影雪、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判项项下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向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江广标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结民村的两宗房产[房产证号:64091086404535;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7)第040899号]、一宗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8)第040279号]、一宗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8)第04028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代偿本息17812654.99元及违约金(以7275731.44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日止,以10536923.55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86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22元,合计213698元,由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江广标、冼焕珍、高润宇、江影雪、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本院及一审法院不作退还,由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江广标、冼焕珍、高润宇、江影雪、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直接向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1369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再63号
冼焕珍: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影雪、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江广标、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冼焕珍、高润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再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本院(2018)粤20民终6106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9269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17812654.99元及违约金(以7275731.44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0536923.55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江广标、冼焕珍、高润宇、江影雪、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判项项下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向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江广标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结民村的两宗房产[房产证号:64091086404535;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7)第040899号]、一宗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8)第040279号]、一宗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8)第04028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代偿本息17812654.99元及违约金(以7275731.44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日止,以10536923.55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86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22元,合计213698元,由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江广标、冼焕珍、高润宇、江影雪、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本院及一审法院不作退还,由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江广标、冼焕珍、高润宇、江影雪、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直接向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1369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再63号
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影雪、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江广标、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冼焕珍、高润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再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本院(2018)粤20民终6106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9269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17812654.99元及违约金(以7275731.44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0536923.55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江广标、冼焕珍、高润宇、江影雪、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判项项下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向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江广标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结民村的两宗房产[房产证号:64091086404535;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7)第040899号]、一宗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8)第040279号]、一宗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8)第04028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代偿本息17812654.99元及违约金(以7275731.44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日止,以10536923.55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86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22元,合计213698元,由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江广标、冼焕珍、高润宇、江影雪、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本院及一审法院不作退还,由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江广标、冼焕珍、高润宇、江影雪、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直接向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1369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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