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初313号
王智华、林永建、陈建中、余灿宏、黄路彬、黄家铭: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诉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智华、林永建、陈建中、余灿宏、黄路彬、黄家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连带赔偿环境损害赔偿款共计1301229.44元。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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