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2295号 梁桂明、陈凤娣、梁添明、梁华标、梁锐标、高健欣、中山市恒合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江门市新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挺坚及你(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终2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732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73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江门市新龙纸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梁桂明、陈凤娣、梁添明、梁华标、梁锐标、高健欣、中山市恒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刘挺坚清偿借款本金580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被上诉人刘挺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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