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1682号 林伟权: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耀胜、冯大业、张运标、潘明盛、原审被告中山市横业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终1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8元,由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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