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初312号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未付款项30万元及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