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10419号 颜丽云: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10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颜丽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94.2元及利息(以14994.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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