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10305号 中山市中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海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阜沙镇城乡建设发展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及你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10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阜沙镇城乡建设发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海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200亩建设用地购地款946.16万元以及利息(以1410万元为基数,自2004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05年6月30日,自2005年7月1日起以946.16万元(1410万元-463.8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946.16万元(1410万元-463.84万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为止)。三、驳回中山市海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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