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1011号 余先念: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炉旺电器有限公司、田维仲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海明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余先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终1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山市炉旺电器有限公司、田维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炉旺电器有限公司、田维仲因负担25元,本院退回25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