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526号 胡乃汉: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汝光与被上诉人中山南头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卢盛能、中山市民安工贸有限公司、莫益光、胡乃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终5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五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中山南头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李汝光于1999年4月28日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租赁期限超过2019年10月1日的部分无效;驳回中山南头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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