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初226号 叶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横琴润弘伍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广东星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柏基包装有限公司、叶锦福、郭洁好、梁连秀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限你于30日到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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