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860号 中山市慧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范双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顶晶玻璃制品厂与中山市慧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范双平、方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22)粤20民终8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东凤镇顶晶玻璃制品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68元,减半收取4784元(该款中山市东凤镇顶晶玻璃制品厂已预交),由中山市东凤镇顶晶玻璃制品厂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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