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9872号 梁结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9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第一至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截止2020年8月10日被上诉人梁结英尚欠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贷款本息及9193元律师费在处分抵押物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上诉人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上诉人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梁结英追偿;四、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上诉人梁结英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锦帆寓1501房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5972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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