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9713号 中山市时么电器有限公司、黎朝清: 上诉人萧幸年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时么电器有限公司、黎朝清、莫杰森、原审第三人中山市荣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民终9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元(萧幸年预交),由萧幸年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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