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再98号 中山市供销联合贸易总公司、广东省中山市供销公司: 本院受理申诉人中山市供销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诉人横琴腾瑞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供销联合贸易总公司、广东省中山市供销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再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88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88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9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902元(该费用已由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预付),由中山市供销联合贸易总公司和广东省中山市供销公司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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