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865号 东莞市优华鞋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东莞市优华鞋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苇权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终8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按上诉人东莞市优华鞋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优华鞋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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