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初222号 湖北量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区鸿顺建材厂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潮建筑有限公司、湖北量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四被告立即支付票据金额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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