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9227号 汪细军、中山市亿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滔: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杜丰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9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二、解除陈杜丰与中山市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签订的《明珠公馆公寓认购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三、解除陈杜丰与中山市帝秀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公寓)》;四、中山市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杜丰返还购房款和税费274442元及利息(以27444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中山市亿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以下范围内对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金181213元及利息(以1812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六、驳回陈杜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786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亿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86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亿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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