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初218号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罗敏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希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一、判令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8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二、判令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0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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