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2799号 卜长荣: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华洋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华根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2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96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96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执保5182号案件不得执行存放于中山市横栏镇民安北路39号厂房内的型号为FL-260ESB、FL-170ESA的利广注塑机2台;四、驳回李华根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被上诉人李华根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山市华洋塑胶颜料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上诉人李华根负担100元、原审被告卜长荣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中山市华洋塑胶颜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山市华洋塑胶颜料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上诉人李华根负担100元、原审被告卜长荣负担100元。(上述诉讼费用,本院及一审法院不作退还,由原审被告卜长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上诉人中山市华洋塑胶颜料有限公司支付100元、向被上诉人李华根支付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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