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民终3235号 罗桂林: 上诉人中山市恒广源吸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广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清远市科允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允公司)、罗桂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3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72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72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三、清远市科允日用品有限公司对罗桂林承担本案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3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07元、诉讼保全费2189元,合计14802元(均已由中山市恒广源吸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被上诉人清远市科允日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罗桂林负担(清远市科允日用品有限公司、罗桂林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迳付中山市恒广源吸水材料有限公司,人民法院不作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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