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1551号 中山市速富尔速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建文与曾祥英、与你单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1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86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86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山市速富尔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6578.02元给曾祥英;三、驳回曾祥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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