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行终355号 李汉山: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金港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原审第三人李汉山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行终3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要点:一、准许上诉人中山金港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中山金港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判决不再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均由上诉人中山金港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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