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民再177号 孙鹏龙、谭玉坤、张围盛: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陈肖英因与被申请人蔡昌海、梁海、欧锐炳以及一审第三人孙鹏龙、谭玉坤、冯利红、张围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再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粤20民终614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四、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陈肖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昌海、梁海、欧锐炳退回股权转让款156万元及其利息(计算方法:从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以14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驳回蔡昌海、梁海、欧锐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318元,合共42918元,由陈肖英负担33024元,蔡昌海、梁海、欧锐炳负担98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陈肖英负担13706元,蔡昌海、梁海、欧锐炳负担9894元。上述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蔡昌海、梁海、欧锐炳应承担19788元,其已预交了19318元,余款470元由陈肖英代垫付,该款由蔡昌海、梁海、欧锐炳在履行上述债务时径付陈肖英,法院不另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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