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民终7235号 汤惠萍: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7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6997号民事判决;二、解除上诉人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汤惠萍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401084410);三、被上诉人汤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上诉人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双方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401084410)的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四、被上诉人汤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诉人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30278.9元;五、驳回上诉人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75元(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由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78元,由汤惠萍负担2997元(汤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475元(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由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78元,由汤惠萍负担2997元(汤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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