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民终6759号 张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6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6999号民事判决;二、解除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峰于2015年4月25日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01028339);三、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双方于2015年4月25日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01028339)的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四、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30598.2元。五、驳回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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