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民终6748号 潘景城: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三乡镇金信利建材门市部与潘景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6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84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84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潘景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三乡镇金信利建材门市部支付货款1463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639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4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三、驳回中山市三乡镇金信利建材门市部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76元,减半收取2288元,诉讼保全费1612元,合计3900元,由中山市三乡镇金信利建材门市部负担1054元,由潘景城负担28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73元,由中山市三乡镇金信利建材门市部负担1235元,由潘景城负担123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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