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民终3220号 中山市智慧龙山商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东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东区经联社)、李秋林、何永洪、李泽坚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八达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龙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智慧龙山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龙山公司)、章江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32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八达龙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东区经联社清偿尚欠的租金或占有使用费4825万元,以及门前三包费19.3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以每月125万元为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逐月分段按实欠租金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每月137.5万元为标准,其中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按实欠租金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逐月分段按实欠租金为基数计算);四、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章江林对八达龙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李秋林、何永洪、李泽坚对八达龙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就其中的47188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东区经联社无需向八达龙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700万元;七、驳回东区经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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