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民终4771号 王爱兰:
上诉人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4771号民事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19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19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王爱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代缴水费48.45元; 四、驳回中山市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