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4581号 黎明钊: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明光、陈考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4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黎明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陈明光、陈考芳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以年利率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元(上诉人陈明光、陈考芳已预交),由被上诉人黎明钊负担(该款被上诉人黎明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上诉人陈明光、陈考芳)。二审案件受理费986元(上诉人陈明光、陈考芳已预交),由上诉人陈明光、陈考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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