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4433号 何元添、李颖妍: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燕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4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800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何元添、中山市南头镇源威电器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刘燕芸偿还借款本金826063元及迟延付款利息损失(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三、被上诉人梁颜燕、黄锦祥在被上诉人中山市南头镇源威电器行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二项债务时,以其个人其他财产对该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上诉人李颖妍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刘燕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3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45元(上诉人刘燕芸已预交),由上诉人刘燕芸负担案件受理费7066元,被上诉人何元添、中山市南头镇源威电器行、李颖妍、梁颜燕、黄锦祥负担案件受理费10279元与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36元(上诉人刘燕芸已预交),由上诉人刘燕芸负担1524元,被上诉人何元添、中山市南头镇源威电器行、李颖妍、梁颜燕、黄锦祥负担661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