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3332号 毕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海润与被上诉人龙英林、史克香、毕峰、黄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3332号民事调解书及民事判决书。协议要点:一、陈海润向龙英林、史克香分期转账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40元,该笔赔偿款从2019年9月开始分60个月支付完毕,每月20日前陈海润向龙英林、史克香银行账户支付1834元,上述赔偿款支付完毕后,龙英林、史克香不再就本案向陈海润主张其他经济赔偿权利,双方同意就此了结本案。二、若陈海润不按时足额履行以上赔偿义务的,龙英林、史克香可就陈海润剩余未支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0118元中由陈海润负担3480元(该款项由陈海润于2019年11月20日前向龙英林、史克香一并转账支付至约定账户,龙英林、史克香不就该3480元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费),龙英林、史克香负担61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为2455元,由陈海润负担。四、双方同意其他事项按原审判决履行。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确认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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